随着无人机的发展和应用成为全球性热点,有序和前瞻的无人机系统管理是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于是,三界(政府部门、工业界、学术界)齐聚北京,共同研究和探索涵盖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运营各个层面的管理思路,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全球趋势,研究与无人机管理相关的法规、标准及无人机技术与发展。
政府部门代表:公安系统及AOPA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公共秩序处副处长叶小龙用“丫鬟拿钥匙——当家不做主”来形容公安系统在无人机管理方面的尴尬处境,“我们只是查处部门,不是管理部门,目前公安机关无力承担无人机这样一个朝阳企业的快速发展。”
刚刚结束的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对北京展开了史上最严的禁飞令,解禁尚无消息,“我们也很担心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把无人机像危险品一样管理起来,但目前也只有采取这样的措施,才能维持相对良好的局面。”
叶小龙接触低、慢、小航空器多年,他指出,大城市普遍缺乏对无人机的管理政策及权限,也是黑飞等恶性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最终有可能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社会效应。
他认为现在亟需调整军航、民航、地方政府三方面的关系,使无人机的管理接地气,配套服务逐渐完善;相关管理机构也要改变被动式的管理方式,主动采用一个综合的无人机平台来管理,使无人机合理合法地飞起来;同时也要尽快出台无人机管理分类及管理标准,并明确处罚措施(目前对于违规飞行的处罚,还只是按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来处理)。
工业界代表的看法
农药喷洒无人机是由飞行平台、飞控系统和农药喷洒系统构成的,其核心技术为动力系统和飞控系统。
随着智慧农业的不断发展,农药喷洒无人机逐渐成为一种刚需,但由于对无人机的高度、速度、飞行距离和范围无法进行有效地限制,难管理也成为相关部门无法解决的头疼问题,一面要发展,一面缺乏相关的规范体系。对此,工业界提出了几点意见:
1.将用于农药喷洒的无人机定义为“农机”,或“悬浮式植保机”
2.成立农业喷洒无人机(悬浮式植保机)协会(类似于日本农林水产航空协会的行业组织)。
3.对飞控系统进行限制,从厂商环节开始规避潜在的危险。用沈建平的话说,如果将无人机设置成高度在10-20m,速度小于10m/s,飞行距离在1000-2000m,有效规避禁区,就能实现无人机农药喷洒作业的管控。
4.建立行业的专用无线电频率
5.尽快建立国家或行业的农药喷洒无人机的管理标准(包括人员资格、销售备案、禁飞区等方面的管理)
农民的需求是植保服务,而不是无人机,操作植保无人机是一项职业技能,要确保可靠性和安全性。
真正的喷洒作业需要操控手严格按照路线飞行,飞得低、稳,还要直,不然会出现漏喷,“这其实是很枯燥的,比特技飞行更考验驾驶人的技术,现在有全自动飞控系统,就是自助飞行为主,人工干预为辅”。
除了飞行,喷洒作业还需要考虑如何实现快速换药、充电等工作,只有各个环节,现在很多人误以为农民只要拿着无人机到了地头,按一键飞行就可以了,“那只是生产制造商的一厢情愿罢了”。
“要实现无人机监管,必须从人、机、企业、空域四个方面标准的制定”,工业界认为,制定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应该过多过快过平,而应该有代表性,量小,要有针对性和典型性。
现在国内无人机生产制造商普遍无法形成良性的运营,能够盈利的企业可能不到两成,要站在国家的战略高度审视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培育优秀的无人机企业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储备,才能占领世界产业的制高点。”
工程师 吴强
吴强长期从事航空产品体系顶层规划和装备总体论证工作,现在空管委和工信部领导下从事于民用无人机系统管理规定研究。
在首届民用无人机系统管理研究论坛上,吴强从民用无人机管理的出发点、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管理体系到底是什么样子进行了解读。
他认为,民用无人机管理的出发点就是无人机产业的高度发展与现行体制的矛盾。
而一个适用的管理体系到底是普适性还是针对性?而普适性法规体系能做到普适吗?会不会出现“强套”现象?
吴强认为,从运营模式、时效要求、适用环境、宿主不同等维度来看,普适性管理体系并不能“五脏俱全”。“新时代下,我们和欧美各过同样没有民用无人机管理的经验基础”,因为吴强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英国是第一个制定宪法的国家,没有参照标准,所以有了现在的“惯例法”。
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体系也处于这样一个“前无古人”的环境,所以吴强认为,我国在制定相应的管理体系时,应该由一系统针对性的法案共同组成,而不是一部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普适性体系。